保险Ⅱ行业:预定利率下调缓解利差损风险 报行合一深化提高费差益贡献

刘淇/陈福 2024-08-04 15:00:44
机构研报 2024-08-04 15:00:44 阅读

  核心观点:

      据上海证券报,8 月2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行业下发了《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三点内容:一是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参考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 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由保险业协会发布,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应当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达到触发条件后,各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同时明确自9 月1 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调整为2.5%,自10 月1 日起新备案的分红险预定利率上限调整为2.0%,同时新备案的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上限调整为1.5%;二是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各公司在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强调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帮助客户全面了解产品特点,并且平衡好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与浮动收益、演示利益与红利实现率的关系,根据账户的资产配置特点和预期投资收益率,差异化设定演示利率,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在披露红利实现率时应当以产品销售时使用的演示利率为计算基础;三是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各公司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中应当标明个人代理、互联网代理、银邮代理、经纪代理等销售渠道,同时列示附加费用率(即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

      参考海外,我们认为监管此次的举措类似于日本寿险行业在利差损时期的负债端调整,我国寿险行业的利差损风险有望得到逐步缓释。首先,监管首提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有望加强资产负债的联动,防范利差损风险(类似于日本寿险行业2017 年前预定利率的确定方式,以过去三年或十年长端利率的较低者为基准);其次,“报行合一”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提高费差益的贡献,增加利润来源,利好行业长期稳健经营(日本寿险行业营业费用占保费收入的比重在1985-2012 年间大约优化了6 个百分点)。另外预定利率的下调有望带来短期内保险需求的进一步释放,且中长期内不影响负债端的较高景气度,有利于负债端成本的进一步压降。

      投资建议:监管此次调整箭指行业的利差损风险,有望化解当前保险股估值处于历史低分位数的核心矛盾,我们建议持续关注保险股。

      风险提示:长端利率超预期下行、预定利率切换后需求前置的影响超预期、行业政策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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