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150号文”简评:城投退平台怎么看?
随着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工作的持续推进,“一揽子化债政策”也在适时调整完善。继“35 号文”、“47 号文”、“14 号文”、“134号文”出台之后,网传近期央行、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发布“150 号文”,主要针对“35 号文”和“134 号文”中城投退平台名单的相关内容打补丁,明确了退名单的要求,反映出决策层积极引导、尽快促成融资平台转型,在十年化债期限内完成化债任务的决心。
从网传内容看,时间要求方面,退平台名单不晚于2027 年6 月末,若逾期未退出,届时将由省级政府认定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名单。债权人要求方面,退平台名单应征得 2/3 债权人同意,该步骤中不同意平台退出名单的债权人应出具相关证据(证明企业还有隐债,或证明企业还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由地方政府审核证据、给出判定意见。
退名单后融资权限方面,退名单是新增发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能否发债仍需经监管机构审批,符合产业类平台条件才能新增。值得注意的是,当前融资平台名单口径较多,如银监会名单、财政部名单、3899 名单等,监管主体各异、划分标准不一,当前网传内容并未明确各口径城投退平台名单的具体标准。
我们重点关注已披露的三点内容:
第一,要求在2027 年6 月末前完成退平台,与“134 号文”中化债时间范畴一致,侧面反映本轮化债可能以2027 年6 月末为截点,现阶段城投债刚兑预期或进一步加强。此前,“35 号文”主要支持化解重点省份2023 年、2024 年到期的存量融资平台债务,还在中央应急流动性借款里提到支持化解重点省份2025 年末前的到期债务,“134 号文”将化解债务的到期期限延长到了2027 年6 月,“150 号文”也要求融资平台化债和退平台要在此期限内完成,基本符合2018 年多地 提出的“隐债十年化解期限”,2027 年6 月之前城投债的刚兑预期加强。
第二,逾期未退出时由省级政府出面申请、债权人不同意退平台时需举证,较严格的规定反映出监管层面对退平台的坚决态度。《2024 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提出“进一步落实一揽子化债方案,省负总责、市县尽全力化债”,“150 号文”规定由省级政府接手逾期未退出的平台,借助政府行政力量继续申请退名单,体现了省负总责的原则,该解决方式也传递出坚决完成退平台的明确信号。此外,政策要求退平台名单应征得2/3 债权人同意,但不回复默认为同意,且不同意的债权人须出具相关证据并由地方政府审核、给出判定意见,实际上债权人对于决定是否退名单的权利较小,最终决定权在于地方政府,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注重兼顾债权人的诉求和利益。
第三,即使退出名单也不意味着能新增发债额度,融资审批将保持严格态势,并且更加聚焦企业个体信用以及基本面实质改善情况,逐步推动城投企业“真转型”。融资平台退平台与产业化转型是大势所趋,但部分企业可能为了满足融资条件而转型,通过债务腾挪、虚假做大资产等手段调整财务结构,转型停留在表面、不利于长期经营发展,新增融资还将推升债务负担。“150 号文”明确了退名单是新增发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能否发债仍需监管部门按规定审批,对于引导融资平台“真转型”、“真发展”有长远的积极作用。
后续来看,随着一揽子化债继续落实以及退名单的加快推进,需持续关注名单内外融资平台风险演化。对于名单内融资平台而言,其将继续与政府信用绑定,需关注区域经济基本面运行情况,观察化债行为是否会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挤出效应,警惕化债压力向地方财政、金融体系的传导。对于名单外融资平台而言,其风险点主要在于个体信用,需警惕部分融资平台激进转型、盲目转型“后遗症”的爆发,且脱离了政府信用后,新企业在政府支持弱化、政企关系重塑下受市场认可度或不足,在融资、资源聚集、业务开展等方面可能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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