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行业快评报告:公共数据配套政策(征求意见稿)出台 加速行业规范性建设

夏清莹 2024-10-15 11:30:13
机构研报 2024-10-15 11:30:13 阅读

  事件:

      2024 年10 月12 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日,国家数据局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规范(试行)》]。两份文件征求意见的时间均为2024 年10月12 日至2024 年11 月11 日。

      投资要点:

      明确公共数据资源含义与登记管理范畴:《暂行办法》中明确了“公共数据资源”的含义,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数据的产出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符合公共数据含义的产出过程为“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从登记要求可以看到,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是“应当登记”的要求,而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是“鼓励登记”的态度。此外,从“登记平台”的含义中可以看出需要专业的信息化系统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以电子凭证“一证一码”的形式支撑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共享,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

      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两大参与主体:根据《实施规范(试行)》,“授权运营”涉及两个重要的参与主体,一是实施机构,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授权模式确定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的单位;二是运营机构,指按照规范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从数据安全管理层面,实施机构应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技术管理和人员管理,不得超授权范围使用公共数据资源,严防数据加工、处理、运营、服务等环节数据安全风险。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数据关联汇聚风险识别和管控,保障数据安全。此外,《实施规范(试行)》在基本要求中还提出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投资建议:公共数据的配套政策陆续落地,有望加速公共数据运营和使用的规范制度建设,建议关注:1)公共数据登记平台的软件平台建设和技术支持;2)数据治理和数据安全体系的构建;3)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产生的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风险因素:政策实施进度不及预期;数据技术与基础设施建设不及预期;数据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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