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及公用事业行业:分布式光伏新政出台 提升自用比例、促进市场化交易

  事件:2024 年10 月9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内容包括7 大章节,分别为总则、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附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更新,提升自用比例、推动上网电量参与市场。《意见》将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对应不同的适用环境、电压等级、上网模式等信息。仅户用分布式光伏保留全额上网模式作为选择之一,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必须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投资主体需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全部自发自用)。同时,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要求提升电量自用比例、推动上网电量竞价交易,是加深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及保障电网用电安全的有效措施,也说明目前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容量正加速收缩。

      明晰不同电量的分摊费用,自发自用部分免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意见》明确了不同电量的分摊费用: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项目,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自然人户用光伏项目免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系统备用容量费。

      规范开发运营等环节,严控分布式光伏项目数量和质量。《意见》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接网、运行等环节。备案方面,强调新增非自然人投资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主要指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户用光伏市场),存量可不做备案主体变更。接网方面,同一土地产权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运行方面,确保新建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升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和调控能力。除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其他类型项目可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允许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配电网向输电网反送电。当前分布式光伏开发已进入“红海”,对新增项目开发运营等环节进行规范,提出技术和功能要求,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

      需要地方层面进一步出台政策,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本次政策没有明确分布式光伏新老划断机制,近五年光伏组件价格持续下降,需要考虑新老项目的成本差异以达到公平竞争。此外,各地区参与市场交易机制和具体执行方式存在差异,国家层面给地方能源主管机构留有裁决空间。

      风险提示:市场电下降风险,项目推进不及预期风险、政策推进及实施不及预期风险、全社会用电量下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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