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关于对部分期货、期权合约收取申报费的通知

钱莱 2024-07-22 09:24:20
交易所公告 2024-07-22 09:24:20 阅读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0月25日交易时(即10月24日晚夜盘)起对聚氯乙烯、聚丙烯、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焦炭、焦煤、粳米、玉米淀粉、鸡蛋、胶合板、纤维板期货合约及全部期权合约收取申报费。其他期货合约申报费维持不变。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当日在我所期货、期权合约上信息量超过一定标准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做市商做市交易免收申报费。

二、收费标准

申报费按日收取,期货合约申报费按合约统计,期权合约申报费按合约月份统计。各期货、期权合约收费标准如下:

品种

收费标准:元/笔

信息量≤4000笔

4000笔<信息量≤8000笔;OTR≤2

4000笔<信息量≤8000笔;OTR>2

信息量>8000笔;OTR≤2

信息量>8000笔;OTR>2

棕榈油、豆粕、鸡蛋、苯乙烯、乙二醇、液化石油气、聚丙烯、聚氯乙烯期货

0

0

3

6

15

聚乙烯、玉米期货

0

0

2

4

10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油、纤维板、粳米、玉米淀粉期货

0

0

1

2

5

全部期权

0

0

1

2

5

生猪、铁矿石、焦煤、焦炭、胶合板期货

0

0

0.1

0.2

0.5

信息量=报单笔数+撤单笔数;报单成交比(OTR)=信息量/有成交报单笔数-1。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立多个交易编码的,或者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报单笔数、撤单笔数、有成交报单笔数等指标合并计算。

三、收取方式

当日结算时,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申报费。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当日结算时扣划的,可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扣划,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采取实际有效措施,防范客户出现因申报费透支导致资金不足等情形。

声明:
  1.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仅来自互联网,文中内容或观点仅作为原作者或者原网站的观点,不代表本站的任何立场,不构成与本站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于需要时咨询专业投资顾问意见。本站竭力但不能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对此本站不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2. 本站认真尊重知识产权及您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本站内容或相关标识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与我们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