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的公告

钱莱 2024-08-05 09:11:40
交易所公告 2024-08-05 09:11:40 阅读

《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细则》修改对照表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原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三十九条 生猪重量以厂库地磅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检重设备称重为准。

第三十九条 生猪重量以厂库地磅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检重设备称重为准,如果采取整车过磅方式称重,应以货主所选车辆过磅。

  第四十条 生猪外观、单体体重检验,应当在称重过程中进行。在称重过程中,货主经目测认为某头生猪的外观或者单体体重不符合标准品要求,可以提出检验申请。对于货主主张,厂库认可的,则按照货主主张处理;不认可的,由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符合交割标准品、替代品要求的生猪正常装车。厂库应当积极配合检验,因厂库原因导致无法检验的,按照货主主张处理。

  ……

  每次检重设备称重的生猪不超过15头。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生猪的重量和数量,并计算同一检验批次生猪的平均体重。

第四十条 生猪外观、单体体重检验,应当在称重装车过程中进行。在称重装车过程中,货主经目测认为某头生猪的外观或者单体体重不符合标准品要求,可以提出检验申请。对于货主主张,厂库认可的,则按照货主主张处理;不认可的,由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符合交割标准品、替代品要求的生猪正常装车。厂库应当积极配合检验,因厂库原因导致无法检验的,按照货主主张处理。

  ……

每次检重设备称重的生猪不超过15头。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生猪的重量和数量,并计算同一检验批次生猪的平均体重。

第六十二条 生猪重量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地磅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检重设备称重为准。

第六十二条 生猪重量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地磅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检重设备称重为准,如果采取整车过磅方式称重,应以买方所选车辆过磅。

 第六十三条 生猪外观、单体体重检验,应当在称重过程中进行。在称重过程中,买方经目测认为某头生猪的外观或者单体体重不符合标准品要求,可以提出检验申请。对于买方主张,卖方认可的,则按照买方主张处理;不认可的,由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卖方也可以委托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代为处理前述事宜。符合交割标准品、替代品要求的生猪正常装车。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积极配合检验,因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原因导致无法检验的,按照买方主张处理。

  ……

  每次检重设备称重的生猪不超过15头。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生猪的重量和数量,并计算同一检验批次生猪的平均体重。

第六十三条 生猪外观、单体体重检验,应当在称重装车过程中进行。在称重装车过程中,买方经目测认为某头生猪的外观或者单体体重不符合标准品要求,可以提出检验申请。对于买方主张,卖方认可的,则按照买方主张处理;不认可的,由交易所委托的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卖方也可以委托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代为处理前述事宜。符合交割标准品、替代品要求的生猪正常装车。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积极配合检验,因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原因导致无法检验的,按照买方主张处理。

  ……

每次检重设备称重的生猪不超过15头。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生猪的重量和数量,并计算同一检验批次生猪的平均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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