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期货交易规则

七羊 2022-08-15 15:57:08
期货学院 2022-08-15 15:57:08 阅读 1962

1、基准交割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平板玻璃》(GB 11614-2009)(以下简称“国标”)的5mm无色透明平板玻璃(规格为3.66m×2.44m)一等品。

2、替代品及升贴水

符合国标规定的6mm无色透明平板玻璃(规格为3.66m×2.44m)一等品,无升贴水。

3、交割

玻璃期货的价格单位:20吨。

玻璃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地裸包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期货合约配对日(含该日)前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集中交割的交割结算价: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含该日)前10个交易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交割方式:实物交割。

交割的主要地点:河北、湖北、山东等省的指定商品交割厂库。具体厂库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4、仓单

玻璃期货交割适用的是非通用厂库标准仓单。非通用标准仓单持有人标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仓库或厂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厂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仓单有效期: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在当月的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

仓单的注销是指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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