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环保: 海峡环保关于“海环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3-25 09:35:19
机构研报 2025-03-25 09:35:19 阅读
 证券代码:603817           证券简称:海峡环保             公告编号:2025-018
 转债代码:113532           转债简称:海环转债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环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期间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 年 4 月 1 日
         ? 兑付本息金额:108 元人民币/张(含税)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 年 4 月 2 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5 年 4 月 2 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 年 3 月 27 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 年 4 月 1 日
         自 2025 年 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4 月 1 日,“海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
 定的条件将“海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8﹞2095 号”文批准,于 2019 年 4 月 2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向社会公开发行 46,000 万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 6 年(即 2019 年 4 月
 简称为“海环转债”,证券代码为“113532”。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海
环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
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可转债。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海环转债”将于 2025 年 3 月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5 年 3 月 28 日至 2025 年 4 月 1 日),
“海环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海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海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1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
止 2025 年 4 月 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海环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海环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8 元人民币/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5
年 4 月 2 日。
   五、兑付办法
   “海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海环转
债”相关持有人资金帐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5 年 3 月 28 日起,“海环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5 年 4 月 2 日起,
“海环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
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
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
扣代缴,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6.40 元人民币(税后)。
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
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
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8 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
简称“QFII”、
        “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8 元人民币(含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3626529
   特此公告。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声明:
  1.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仅来自互联网,文中内容或观点仅作为原作者或者原网站的观点,不代表本站的任何立场,不构成与本站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于需要时咨询专业投资顾问意见。本站竭力但不能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对此本站不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2. 本站认真尊重知识产权及您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本站内容或相关标识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与我们联系删除。
最新发布
今日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