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投仅1倍,这家省会城市的母基金招GP了
附:
武汉产业发展基金2025年拟参股基金
申报指南及管理机构遴选办法
一、拟参股设立基金类型
(一)科创类基金。基金包括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其中,种子基金、天使基金要求不低于60%的实际投资额投向初创期的企业。
科创基金重点围绕软件与信息技术、超算和人工智能、商业航天、氢能、低空经济等五大新兴产业领域,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健康等六大未来方向开展布局。
初创期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企业开展相关主体业务实际运营时间不超过5年;2.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3.员工人数不高于300人;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5.员工中直接从事科研的人员比例不低于10%。
(二)产业类基金。基金主要围绕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五大优势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开展布局。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行业头部机构、CVC机构发起设立子基金,及能够吸引国家级基金或海外资金(QFLP)落地子基金。
二、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武汉基金参股的母、子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及丰富的项目储备;
(二)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管理团队至少有3个(含)以上符合武汉基金投向成功投资的股权投资案例的证明材料(成功案例指基金投资单个项目股权退出总收益不低于20%,或在投项目公允价值收益50%以上);
(四)在武汉市内设置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1名核心人员常驻武汉办公;
(五)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的增值服务;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三、管理机构遴选评价体系核心指标
为公开、公平、公正遴选社会管理机构,进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质量,引导更多优质创投机构落户武汉,制定了武汉基金管理机构遴选评价体系,并按照该体系科学、规范地遴选管理人。评价体系核心指标如下:
(一)团队能力
主要包括管理团队核心成员从业年限,团队稳定性。
(二)历史业绩
主要包括管理人在管基金IRR、DPI、MOIC指标,投资成功案例数量。
(三)政策契合度
主要包括过往投资投向符合武汉基金重点支持产业的资金占比,过往投资武汉本地项目的投资额占比。
(四)风控合规
主要包括管理机构制度完善性,过往投资风险事件及处置情况。
(五)本地化情况
主要包括管理人在汉机构设立、团队组建情况。
(六)产业资源
获得产业资源方及关联方在拟设立基金中的出资比例。
(七)行业认可度
近一年清科、融中、投中行业榜单上榜情况。
(八)加分与扣分项
主要包括拟设立基金是否获得国家级母基金投资、过往受到中基协等风险提示与处罚情况、过往管理基金完成政府产业基金返投情况。
四、母、子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武汉基金参股设立母、子基金或对已设立母、子基金增资,母、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区域:武汉基金参与设立的母、子基金应当在武汉市注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监管。
(二)基金规模:科创类基金原则上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产业类基金原则上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母基金原则上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募资情况:申请新设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基金总规模50%的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意向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拟出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应提供公示等具备同等效力材料)。基金申报方案获得通过后,在武汉基金签署合伙协议时,该申报方案中基金管理人不得变动。
(四)出资比例:武汉基金参与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为母、子基金规模的20%,在科创类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达50%以上。
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在基金中累计出资原则上不低于1%。
(五)出资顺序:武汉基金出资可以一次认缴、分期出资,原则上应在其他社会出资人缴付出资后,按比例出资。
(六)存续期限:原则上母、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确需延期的,由母、子基金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办理延期手续。
(七)返投要求
母、子基金在武汉市投资金额应不低于武汉基金出资额的1倍,并应当在基金合伙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
(八)管理费用:投资期内,原则上以参股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退出期内,以参股基金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为管理费计算基数。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最高收取管理费比例不超过2%,鼓励投资期后降低管理费率。原则上母子基金为同一管理人的不重复收取管理费,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费用,且对武汉基金管理费收取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
(九)投资决策: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投资决策。武汉基金原则上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经与基金协商,通过项目合规性审核、委派观察员或投委会委员、对基金托管账户监管等措施,维护武汉基金权益。基金管理人须在投资决策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项目信息提交武汉基金。武汉基金对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本申报指南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
(十)专注度要求:母、子基金合伙协议须对基金投委会委员和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进行锁定。被锁定人员如发生人员变动须经母、子基金合伙人大会等基金相关权利机构表决通过并取得武汉基金同意。在母、子基金完成70%的投资进度之前,被锁定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基金(非武汉基金出资基金)的关键人参与投资相同领域且相同地域的基金,母、子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募集、管理相同投资领域且相同地域的其他基金。
(十一)资金托管:武汉基金参与的母、子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应在中国境内设立5年以上,具有基金托管资格和托管经验,近3年无重大过失、无重大经营风险。
(十二)收益分配: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合伙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配原则上采取“先回本后分利”方式,也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武汉基金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十三)投资限制
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十四)强制退出: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照《武汉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本申报指南、基金合伙协议以及与武汉基金签署的其他协议约定执行的,武汉基金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对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武汉基金可恢复对其母、子基金的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武汉基金有权启动强制退出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武汉基金有权单方选择退出,母、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武汉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母、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计算,因武汉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母、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1.母、子基金未按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投资的;
2.基金设立方案决策通过,未在12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3.武汉基金出资拨付至母、子基金账户后,超过12个月未实际投资的;
4.母、子基金或者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6.其他不符合有限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情形的。
(十五)信息披露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母、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母、子基金须定期向武汉基金提交母、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母、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等,武汉基金视工作需要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母、子基金进行审计。
来源 / 武汉基金
声明:
-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仅来自互联网,文中内容或观点仅作为原作者或者原网站的观点,不代表本站的任何立场,不构成与本站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于需要时咨询专业投资顾问意见。本站竭力但不能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对此本站不做任何保证和承诺。
- 本站认真尊重知识产权及您的合法权益,如发现本站内容或相关标识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您与我们联系删除。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