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利华电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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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 马换换 实习生 王蔓蕾)5月9日晚间,金利华电(300069)披露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当日收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军、周丰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金利华电子公司浙江金利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宏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金美”)签订订货合同,约定金利华设备向浙江金美采购绝缘子生产原料钢脚,金额3400万元。浙江金美为金利华电控股股东山西红太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金利华设备与浙江金美发生的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金利华电在交易发生时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对此,山西证监局决定对金利华电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此外,王军、周丰婷作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实际参与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批决策过程,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对此,山西证监局决定对王军、周丰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金利华电表示,公司及上述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事项的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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