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盛华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3年报 深圳证监局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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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时间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下同)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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