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5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1-03 04:09:09
机构研报 2025-01-03 04:09:09 阅读
证券代码:000983     证券简称:山西焦煤     公告编号:2025-001
债券简称:22 焦能 01                  债券代码:149765.SZ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2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 焦能 01;债券代码:149765)本
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 月 3 日,凡在 2025 年 1 月 3 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5 年 1 月 3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5 年 1 月 6 日支
付 2024 年 1 月 5 日至 2025 年 1 月 4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年 1 月 4 日止。如第 3 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
息期限为自 2022 年 1 月 5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4 日止。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第 3 年末投
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3 年至 2025 年每年
的 1 月 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期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
 。
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如第 3 年末投资者行使回
售权,则回售部分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 2025 年 1 月 5 日(如遇非交
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
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22 焦能 01”票面利率为 3.18%,每手(面值 1,000 元)
付息金额为人民币 31.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
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25.44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31.80 元。
  三、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1 月 3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
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
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
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
下兑付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
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
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 年 11 月 6 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樊大宏
  咨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115 号
  咨询联系人:岳志强
  咨询电话:0351-7799983
  传真电话:0351-7799111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
  咨询联系人:胡涵镜仟、郜爱龙、卢武贤
  咨询电话:010-56051942
  传真电话:010-5616013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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