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新宝股份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问题
被投诉企业:石家庄市新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 投诉基本信息:2025年01月14日,消费者姜**(手机尾号 2461,用户ID ****7519)反映其于2025年01月14日通过现场购买电热毯。
- 投诉问题:可能存在质量->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问题,要求退赔费用。
- 处理结果:2025年01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
- 处理部门:石家庄市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投诉基本信息、投诉问题为当事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时自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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